10月13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下达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蔡锦的诉讼请求。蔡锦败诉了。依照法定程序,蔡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10月28日,是蔡锦提起行政上诉的最后一天。这天下午3点左右,蔡锦来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上诉状。
按照原计划,蔡锦本想在济南市法制办完成对“限摩令”的合法性审查后才提起上诉。不过,由于济南市法制办对“限摩令”的合法性审查延期,同时,十五天的上诉期限也将逾期,蔡锦只得尽快提出行政上诉。
与第一次提起行政诉讼不同,这次行政上诉状是由专业律师草拟。“上一次的诉状是我自己写的,什么都不懂,也不规范,让很多支持我的人失望了。”蔡锦告诉记者,有了上次教训,这次提起行政上诉,他委托一位律师草拟诉状。
蔡锦的代理律师是山东省千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郑吉泉。“我是义务提供法律援助。”郑吉泉告诉记者,他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蔡锦应该依法提起行政上诉。
代理律师郑吉泉分析认为,本案焦点是“限摩令”是否合法的问题,而不是交警部门是否有执法权的问题。所以,在行政上诉状中,蔡锦除提出依法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的请求外,还明确提出对限摩合法性的质疑。
“我们认为法院一审时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蔡锦介绍,一审时,法院没有对被告在执法地点设立禁止摩托车通行标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被上诉人也没有对在执法地点设立禁止摩托车通行标志的合法性进行举证,更没有提供在执法地点禁止摩托车通行的法律依据和证据。
在上诉状中,蔡锦再一次提出,相对于汽车,摩托车占用道路资源少,污染物排放低,速度快等优点,认为被上诉人作为城市交通的管理者,不该歧视摩托车,更不该任意设置禁止摩托车通行的路段。
代理律师郑吉泉介绍,就本案而言,如果被上诉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那么,在执法地点设置禁止摩托车通行标志须合法,这意味着,被上诉方设置禁止摩托车 通行标志的依据也须合法。如果设置禁止摩托车通行标志的依据不合法,那么,被上诉方的执法行为是不合法的。郑吉泉认为,一审时,法院仅仅适用《道路安全法》第五条就判定被上诉人有权限在某路段禁止摩托车通行没有任何说服力。
蔡锦在诉状中提出,案情核心问题是被上诉方在英雄山路上设置禁止摩托车通行标志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处罚可能合法;如果不合法,则处罚违法。蔡锦认为,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